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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如何归责是如何规定的西宁损害赔偿律师分享

2020-09-29 09:0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讲一讲关于校园侵权是如何规定的,大家可以认真阅读以下损害赔偿专业律师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可以关注专业损害

        今天小编讲一讲关于校园侵权是如何规定的,大家可以认真阅读以下损害赔偿专业律师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可以关注专业损害赔偿律师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一、咨询西宁损害赔偿律师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西宁损害赔偿律师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
  (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
  (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西宁损害赔偿律师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二、西宁损害赔偿律师分享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校园侵权案件的归责是由侵权行为法所确定的,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校园侵权案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学习等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防范的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是外来人员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有法律问题?西宁律师为您在线解答,您也可以点击西宁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会有专业西宁损害赔偿为您在线一对一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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